长春市朝阳区图书馆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长春市朝阳区图书馆(总部) 日期:2018-11-29 22:26:09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图书馆网络的安全、促进图书馆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图书馆网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图书馆网络是指由图书馆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图书馆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及图书馆网站上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全馆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推进,加强对各库、室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为网络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服务、技术支持及网络监控、网络安全工作。
第四条 图书馆的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无线网络WIFI接入、运行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 图书馆网络的接口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库、室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开设图书馆的其它网口。
第六条 图书馆网的所有用户未经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馆外提供任何资源。
第七条 图书馆网的设备及其网络设施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任何库、室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八条 图书馆网的所有用户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图书馆网安全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图书馆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攻击、侦听、盗用和端口扫描活动;不得攻击、入侵和危害图书馆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和工作站等。
第九条 未经信息管理中心同意,各科、室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BBS服务器、WEB服务器、FTP服务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图书馆网站及其联网计算机上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学院稳定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图书馆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可向Internet公开的;可向本单位公开的;可向授权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第十二条 图书馆联网的公共机房必须有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严禁在图书馆网站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对可疑软件应采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四条 图书馆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出现安全问题或遭到黑客攻击,必须在8小时内向信息管理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第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图书馆网络是指由图书馆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图书馆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及图书馆网站上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图书馆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全馆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推进,加强对各库、室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为网络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服务、技术支持及网络监控、网络安全工作。
第四条 图书馆的所有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以及无线网络WIFI接入、运行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五条 图书馆网络的接口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库、室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开设图书馆的其它网口。
第六条 图书馆网的所有用户未经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馆外提供任何资源。
第七条 图书馆网的设备及其网络设施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任何库、室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八条 图书馆网的所有用户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图书馆网安全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图书馆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攻击、侦听、盗用和端口扫描活动;不得攻击、入侵和危害图书馆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和工作站等。
第九条 未经信息管理中心同意,各科、室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BBS服务器、WEB服务器、FTP服务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图书馆网站及其联网计算机上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学院稳定和不健康的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图书馆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可向Internet公开的;可向本单位公开的;可向授权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第十二条 图书馆联网的公共机房必须有使用记录。
第十三条 严禁在图书馆网站上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对可疑软件应采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四条 图书馆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出现安全问题或遭到黑客攻击,必须在8小时内向信息管理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违反第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